第一条 本所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本所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均有保密义务,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的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
第三条 保密范围
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秘密事项。
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
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4.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数据。
7.其他经合伙人会议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数据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四条 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本所开拓、承办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数据为绝密级。
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五条 对于密级文件、数据和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数据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分管行政副主任提议,并报主任或执行主任批准,由分管行政副主任执行;机密级的由各分管副主任同意并批准,由分管行政副主任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分管行政副主任批准,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非经合伙人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分管行政副主任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分管行政副主任批准。
5.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本所秘密。
6.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7.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泄露或被进一步泄露,并及时报告分管行政副主任、执行主任、主任,并采取相应措施。
8.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9.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原则,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
第六条 本所工作人员如违反以上条款,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 2020 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保密制度附件:
律师事务所保密承诺书
为了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维护事务所的利益,本人保证并承诺:
(1)本人在事务所实习或工作期间,遵守本所的保密制度,非经分管行政副主任同意并批准的材料,决不复制或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数据一定需经分管行政副主任同意后办理。
(2)本人对在事务所实习或工作中所知悉或获得的有关本所的业务项目、业务内容等,无论在事务所实习、工作或离开事务所两年内,绝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泄露本所秘密。
如有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