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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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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试行)
发稿时间:2020-12-24

    第一 本所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依法拥有自己的商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系到本所利和利益,保守本所秘密,维护本所全体人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 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均有保密义务,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在本所工作的期。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而无论加班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

    第三 保密范

    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秘密事

    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范、略以及经营决策。

    3.本所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4.本所财务预决告及各类财务报、统计报表。

    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的各信息。

    6.本所的人事案、工劳务收入及据。

    7.其他合伙人会议确定应当保密的事

    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据等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

    第四 本所秘密的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本所开拓、承办的业务项目,直接影本所利和利益的重要策文件为绝级。

    2.本所的、财务报、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经营况为机密级。

    3.本所的人事案、合同、协议律师见书、正在办理或办理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的各息为秘密级。

    第五 于密文件、据和软盘等物品必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属于本的文件、据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分管行政副主任提议,并报主任或执行主任批准,由分管行政副主任行;机密的由各分管副主任同意并批准,由分管行政副主任指定或委托行;秘密的由分管行政副主任批准,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合伙人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传递和外出携带由分管行政副主任指定人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的,应当事先分管行政副主任批准。

     5.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本所秘密。

     6.不准在公共谈论本所秘密。

     7.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泄露或被一步泄露,并及时报告分管行政副主任、执行主任、主任,并采取相应措施。

     8.工作人员从本所离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密信息承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开时止。

     9.本制度定或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着谨诚实原则,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信息。

    六条 本所工作人员违反以款,应承担应责任。

    第七 本制度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 2020 91日起实施,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保密制度附件:

律师事务所保密承诺书

 

了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秘密,维护所的利益,本人保并承

(1)本人在事实习或工作期,遵守本所的保密制度,非分管行政副主任同意并批准的材料,不复制或摘抄。收传递和外出携带数据一定需分管行政副主任同意后办理

(2)本人在事实习或工作中所知悉或得的有关本所的业务项目业务内容等,无论在事实习、工作或离开事务绝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泄露本所秘密。

如有违反上述事,本人愿依法承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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