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本所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本所的会计核算,为本所全体合伙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事务所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二、财务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 本所设财务会计一名,财务出纳一名。
三、职责
第四条 财务人员对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接受财务副主任的直接领导,具体实施管理所内一切财务收支及财务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对外泄露任何本所财务机密。财务人员对所作报表准确性负责,做到不瞎报,不漏报,不瞒报。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向律所提供合理的财务税务实施方案。
第七条 会计岗位职责
1.及时学习最新颁布的相关财务法规,及时了解财务制度的最新变化。
2.准确、及时地负责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包括审核凭证,制单,登账,结 账,编制各种月、季、年等会计报表。
3.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本所业务活动提供准确会计数据。
4.定期督促出纳清点库存,做到账账,账务,账证相符。
5.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账簿、印章等。
6.认真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劳动纪律。
7.及时、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事务所成本、制止各项不合理支出,提高工作效率。
8.协调并保持事务所与司法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良好的工作关系,解决事务所各项财务、税务问题。
第八条 出纳岗位职责
1.接受财务副主任的领导,负责有关银行结算、现金业务的收支管理工作。
2.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时登记,日清月结。
3.按照国家会计法及会计制度审核发票。对不合格发票、原始发票与报销凭证内容、金额不一致者,及不符合事务所财务制度的支出等,有权拒收、拒付。
4.认真履行财务报销规定,协助会计做好日常工作。
5.严格执行领用支票的审核、登记手续,及时核对支票的支出、退票的收回与注销等情况。
6.填制并登记有关支票,现金业务的原始凭证。登记日及账完毕后,应及时传递给会计,做到不压票,并保证月末结账的顺利进行。
7.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出现空头情况及开空头支票。对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月末结账后,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对照表,对未达账项要逐一查清原因,做到笔笔清楚,项项清晰。
8.禁止挪用坐支现金,不准白条入账。
9.支出大笔金额前要再次审查、核对原合同内容,真正把好支出关。
四、财务开支
第九条 事务所日常公共开支,伍仟元(¥:5000)以下部分,由经办人制单报会计签字,再报财务副主任签字,最后报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十条 事务所公共支出伍仟元(¥:5000)以上部分(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由经办人制单报会计签字,再报财务副主任签字,最后由主任会商监事会同意后签字批准再行支出。
第十一条 律所公共开支包括:
1.房租及物业费
2.辅助人员工资
3.律所正常办公费用支出(购办公用品等,办公用品的维护费等
4.招待费等
5.书报杂志费
6.电话费及网络服务费
7.在册人员的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等单位应承担的部分
8.计提的福利费及培训经费,
9.购置固定资产
10.其他和公共开支的有关部分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律所监事会有权随时了解财务收支情况,财务人员应予以解释说明,必要时监事会可提议开财务专项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