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财务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以及员工。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章 费用开支与审批
第三条 本所费用开支分为固定开支和非固定开支两部分。
第四条 固定开支为在计划额度内开支的费用。
1、房租费、物业费;
2、辅助人员工资;
3、电话费、网络费;
4、常规办公用品支出(普通办公用品采购、办公用品的维护等);
5、在册人员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6、已列入本年度的开支预算。
第五条 非固定开支为计划额度外开支的费用。
第六条 固定费用由本所一次性批准预算额度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在额度内开支,超过预算的开支应由主任签字批准。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在每季度完结的次月15日前将季度开支造表送律所主任签批及监事会报备。
第八条 非固定费用5000元以下由主任签字批准,超过5000元的应当由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开支,并报监事会。(具体财务审批程序同《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第三章 财务账户管理
第九条 本所在招商银行德思勤支行设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行:长沙市招商银行德思勤支行,户名: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账号:731902183310868),由财务人员管理。支付密码由出纳掌握管理。
第十条 设于招商银行的账户,需在每季度次月5号前打印上月银行借贷流水,交主任与监事会留存备查。
第四章 合同款项理
第十一条 律师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必须交内勤留存一份原件。建立台账制度(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第十二条 行政办主任应当督促财务人员对应收合同款项进行整理和催缴。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在每季度完结的次月15日前将整理和催缴情况制表后报主任备查。
第十四条 业务合同款到账后,承办律师支取律师费前应当在财务部门办理相应的支取手续,由主任签字审核。
为确保每位律师合法权益,若主任不在律所,可由承办律师按照律所提成制度先行提取酬金,主任事后补充审核。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业务合同款项汇入律所银行账户,承办律师应当将相关费用合法票证报财务审核后按律所提成制度办理款项领取手续。
第十六条 律所未收到合同款项事务,承办律师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财务数据的统计和公布
第十七条 财务数据应当每半年一次以报表的方式向合伙人会议公布,数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签订情况;
2、合同款项的管理和催缴情况;
3、本所费用开支情况(包括固定费用和非固定费用);
4、纳税情况;
5、合伙人会议认为应当整理并公布其他数据。
第十八条 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上述报表上签字,并作为本所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