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印鉴是事务所的组织性标志和象征,必须强化对公章印鉴保管和使用。经本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律所公章由行政内勤专人负责管理。行政主管应将事务所公章严格保管,如出现公章丢失、损毁等情形,事务所将追究行政主管的相应责任。
第二条 本所公章应存放于律所行政办公室的保险柜内。
第三条 公章不得带出事务所办公区。确因特殊需要,经事务所主任批准,由公章管理人与经办人二人以上同行方可带出使用。涉及办理律所税务、年检、银行等事务携带公章印鉴外出,同样需二人以上。
第四条 公章使用必须交由行政主管办理,并由行政主管对使用情况进行流水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期事由、份数、经办人、批准人等。
第五条 禁止签盖空白律师事务所出庭指派公函;确因需要时,须有
承办律师的文字说明并经事务所主任书面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章管理人员应予盖章:
1.已登记,并按规定内容填写好相关文书。
2.律师业务已经主任批准。
3.行政事务已经主任批准的事项。
第七条 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公章,不得违反或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使用公章。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使用公章或主任、副主任擅自批准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时,相关责任人除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条 本规则由律所行政办负责执行,律所监事会监督,必要时由监事会出函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