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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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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试行)
发稿时间:2020-12-2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本所内部之间的业务冲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本所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长沙市律师执业规范》和《长沙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的所有合伙人和执业律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它法律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前应当依据本规则事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并依据本规则讲行处理。   

    第六条 本所不同律师之间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1、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不同律师可能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2、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本所一名律师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其他律师又可能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3、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本所其它律师又可能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4、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个所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

    5、本所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七条 本所同一律师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1、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2、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

    3、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相应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上述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

   第八条 其他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

    1、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2、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3、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人,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4、同一律师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第九条 处理规则

本所在承办具体业务时,如存在冲突,按以下顺序规则处理:

    1、本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优先;

    2、委托合同签约在前的优先;

    3、法律服务费全额大的优先;

    4、本所核心品牌业务优先。

   第十条 争议解决

   依据本规则第九条仍不能解决时,争议代理律师应提交分管业务副主任协调处理,调处以维护本所利益为原则,兼顾双方律师利益及第九条处理规则进行。如协调不成,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裁决。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 2020  9 1日起实施,由主任办公会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