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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启观点|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实际施工人的适用
发稿时间:2022-08-10

      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一篇文章引起了建设工程领域广泛关注,内容为“最高法院民一庭: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于实际施工人究竟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而该篇文章正文尽管给出了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结论,但关于其“所以然”并不详尽,同时该观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笔者倾向于: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若实际施工人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未涉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15条、第43条、第44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并就其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但该解释未明确实际施工人的内涵,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主要有如下界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

2、《河南省高级人民院民四庭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以及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

3、(2018)最高法民申574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

二、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

(一)主张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

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张该观点的主要有: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实际施工人不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民法典的要求,体现了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的价值导向1

2、根据合同相对性,在工程经合法分包关系中,分包人都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依举轻以明重之法理,因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行为均是违法行为,实际施工人当然也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2

3、之所以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工程款难以在承包人处获得时,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是基于对实际施工人的生存利益的考虑,如果在违法情形下还去赋予实际施工人就施工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权,这样一来,一方面等同于变相地去鼓励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非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有损于发包人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对他们来讲有失公平3

4、在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持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对实际施工人的优先权作出了不予认可的答复4;《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5

5、相关司法判例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法院观点
(2021)最高法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潘艮华自认仅系抹灰工程实际施工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主体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民事裁定书“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物权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由法律规定”之物权法定原则,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均明确限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一最新立法精神相契合。”
(2019)苏03民终2223号民事判决书“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中有关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条款的表述来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二者分列,内涵不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权利,赋予承包人,专属于承包人,不属于合同法代位权规定的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从立法精神来看,法律具有惩恶扬善的功能。实际施工人是违法承建工程的主体,本应受到规制。如实际施工人享有与合法承包人一样的权利,则无法体现法律的引导作用,与立法精神相背离。因此,在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纳”。

(二)主张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

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张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1、既然《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其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那么,优先受偿权作为保障施工人工程价款得以实现的方式,同样也对实际施工人适用,只要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不超过发包人拖欠的数额即可6

2、《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解决的是实际施工人的垫资问题,该条并未明确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施工合同,因此实际施工人的垫资行为理应受到保护。更何况优先受偿权是实际施工人基于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权利,那么施工人实际投入的劳动和材料通过施工形成建筑物这一产品,理应保护,否则有违立法目的7

3、在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4、相关司法判例认为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法院观点
(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申长松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其已取代名义上的承包人桓大公司作为实际承包人与光明公司成立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此为申长松能够直接请求光明公司付款的原理所在,同理,在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光明公司的情况下,申长松对案涉工程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依据前述规定,申长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应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查明的事实,申长松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已一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对于申长松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民事裁定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障工程价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而工程价款请求权又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所以,应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即体现了此种精神。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认定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该条的规定。
(2019)最高法民申2351号民事裁定书“承包人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要是因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物化于建筑工程中。当发包人不能如约支付工程款时,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的实际付出与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同,此时,肯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较为公允。”


(三)笔者的观点

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若实际施工人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那么也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在于:

1、首先,从欠付工程款的原因来看,如果发包人已经全部向总承包人支付了所有工程款,因工程归发包人或者建筑方所有,此时由于发包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法律也仅规定只有当发包人仍然欠付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才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连带责任,可见,在发包人全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若再对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工程主张优先权,显然于法无据,同时对发包人也有失公平。其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当工程由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时,此时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总包施工合同关系,另一个是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这两个合同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从合同相对性来看,实际施工人只能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则总承包人只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因此,也只有总承包人才能向发包人请求实现优先受偿权。因此,施工合同无效,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权。

2、尽管实际施工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向发包人主张优先权,但若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则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在于: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后,若发包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欠付总承包人部分工程款,总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既然法律赋予了承包人优先权,当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为保证实际施工人债权得以实现,也理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2虽然《民法典》第807条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权,笔者认为,对该条规定的“承包人”,我们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实际施工人作为事实上承包人,在施工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也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3从代位权角度来看,当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且总承包人不行使或怠于向发包人行使优先权,给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害的,实际施工人当然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发包人行使优先权。尽管代位权的客体一般为债权,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只要有利于保障债权实现的标的,都可以进行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的除外),而不仅限于债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形成权以及诉讼法上的权利或者公法上的权利等均包括在内8。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的,在其息于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故实际施工人一般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代位主张优先受偿权9

4受目前经济形势下滑的影响,众多施工企业或者房地产企业面临破产局面。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在向发包人具有主张工程款的前提下,若否认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实际施工人只通过申报普通债权来主张权利,鉴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特殊性,这也将有违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反而使得司法解释设立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目的落空。

5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均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代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

因此,优先权作为保障总承包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权利,其既不是总承包人的专属权利,也不是其所必须抚养家属的费用,故在总承包人怠于或不行使该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应有权代位行使。

三、笔者的建议

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尽管最高法院民一庭给出了倾向性指导意见,但该意见并无普遍适用性,又鉴于实际施工人主体和权利的特殊性、以及关于该问题在司法实践处理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通过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及本文讨论的问题,以达到同案同判,树立司法权威。关于具体的方式,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以供探讨与参考:

1、建议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修改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以及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增加一条,内容为“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向发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可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释:

1 微信公众号《法语峰言》2022410日最高人民法院肖峰法官《肖峰博士:如何理解最高院民一庭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新观点》.

2 陈旻.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与案例精析[M].北京:中国法制法律出版社,2015:393.

张志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九)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条: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王林清,柳适思,杨心忠,赵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08.

唐国华.律师实务研究[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250.

8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35.

《执行工作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广林律师

电话:15292299880


湘潭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公司商事、建筑房地产专项咨询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