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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启学术|合规:企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访中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倡导者
发稿时间:2024-02-26

编者按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要求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强调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企业只有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基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的大背景,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智库主任、《大国合规》编著胡勇平与《香港商报》原副社长、资深记者赵启东对中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倡导者谢鹏程教授进行了深度采访,以下内容为二位的纪实报道:



嘉宾介绍



采访嘉宾:谢鹏程

嘉宾简介:

196210月生,湖北省随州市人,法学博士,国家级法治人才智库专家。现任山东大学讲席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智库首席专家。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中国刑事法杂志》主编、民盟中央第十二届法制委员会主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10-2011年挂职)。

先后在《中国社会学科》(2篇)、《法学研究》(5篇)、《中国法学》(5篇)、《求是》(1篇)、《人民日报》(2篇)等报刊上发表论文、文章280余篇,出版《基本法律价值》、《检察规律论》、《论检察》、《宪政与民主》(译著)、《人权是什么》(译著)等50余部,牵头编写《检察官职业道德读本》《检察工作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检察机关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辅导读本》等。倡导并推动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认罪轻案快速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采访人介绍

赵启东

香港商报原副社长,资深记者,事务专员


胡勇平

湖南报告文学学会副会长

《大国合规》编著

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法治智库主任

(文字助理:叶澄、胡舜涛、谭瑛佳)

01


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乘风之势也——中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之路


问:谢教授好,谢谢您接受采访。党的百年奋斗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中国仅用几十年时间就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


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业功不可没。但企业发展中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为解决这些困难和难题,不乏剑走偏门者。因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环保标准、产品质量要求等违规行为而受到相应处罚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些处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尊严,当然重要,但,一罚了事,既不足以预防同类违法犯罪的发生,又难以保护市场主体,稳定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谢教授,要解决这种两难局面,您认为合规是最佳选择吗?


谢:是的,合规不仅关系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2017年5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3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出台《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发改委牵头出台《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20年最高检部署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探索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即合规不起诉),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要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我国实践和国际经验都表明,合规都是解决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市场主体这一矛盾的最佳制度选择。


问:谢教授,您能介绍下合规是如何出现,又是如何在我国发展起来的吗?


谢:合规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起源于美国。1906年,美国通过《食品和药品卫生法》创立了合规管理制度。20世纪60-70年代,在反垄断大潮下,大企业被迫建合规体系。1977年美国出台《海外反腐败法》(FCPA),合规成为重要的制度性措施。80年代,在金融证券、国防军工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掀起了打击违法犯罪的风暴,企业合规管理全面发展。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增加了第八章即《针对机构实体的量刑指南》,企业合规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随后美国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实行合规,并通过长臂管辖促使与美国公司做生意的公司实行合规,特别是向美国出国药品的公司必须实行有效的合规管理。上个世纪90年代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先后出台了本国的合规标准,本世纪初期英国、法国等国家先后出台了反商业贿赂的专项合规管理标准,世界银行和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先后出台了《诚信合规指南》《ISO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2021年更新),至此,合规已经形成世界潮流。


2016年,我国启动了企业合规改革。国务院国资委把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中国中铁、招商局集团和东方电气等五家中央企业作为合规改革的第一批试点单位。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5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这是党中央第一个有关合规的文件,标志着推行合规成为党中央的决策。201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中央企业合规指引》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20年最高检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行企业合规从宽政策,引起法律界对合规改革的普遍关注。


问:关于全国工商联、最高检等九部委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中的合规从宽,谢教授,您能给我们解释一下吗?


谢:2022年,全国工商联、最高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该《办法》第2条规定:“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或者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这一条明确把企业合规引入刑事司法程序作为司法裁量的重要情节。这不仅给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企业家一个完善自身治理体系,实现治理结构现代化的机遇,而且在使经济社会免受不必要的冲击的同时,实现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企业化。于民于国于法,它都是合理的、正当的。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政策不是简单的不惩罚或不起诉。它包括对轻微犯罪实行合规不起诉和对其他犯罪实行合规从宽量刑,而且都要以企业建立并实行有效合规管理为前提条件;它不是不惩罚涉嫌犯罪的企业,而是要更有效地惩治涉嫌犯罪的企业,强调的是既要惩罚又要治理。这与我们党长期实行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是高度吻合的。


当前检察机关把企业合规作为刑事司法的一个酌定情节,将来国家通过立法将其确定为一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目的就是要更好地适用刑罚,更有效地预防犯罪,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


问:合规从宽政策与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是什么关系?合规从宽的幅度和限度是什么?


谢:合规从宽是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和创造性应用。首先,要做到真合规从宽,假合规从严。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处罚可以从宽,避免定罪给企业造成信誉丧失,同时,行政处罚可以适当从严,保证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对经营困难且有挽救必要的企业,只要切实实行合规管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都可以从宽。


轻罪,可以不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重罪,可以不判实刑、从轻量刑;合规从宽的幅度可以略大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在限度上,不诉只适用于轻罪,对重罪只适用量刑从轻而不适用不诉。


如果企业违背合规承诺,未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浪费司法资源,就应有消极法律后果。结合犯罪情节和合规整改情节考量,在自由裁量权以内从严制裁,包括依法适用逮捕、决定起诉等程序制裁以及在法定幅度内从严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


02


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深化改革,步入合规改革新阶段

问:检察机关作为最早启动合规改革的司法机关受到普遍关注,谢教授您作为检察理论专家,认为该如何深化这项改革?


谢:深化合规改革,有的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立法,有的需要进一步试点探索,也有现在就可以做而且做得到的事情,如细化验收标准即制订合规整改有效性指标体系。


美国的《合规计划评估》(2023年修订)制订了四个层次的指标体系,其中,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12个,三级指标56个,四级指标214个。这个标准自2017年公开发布以来,已经更新了三次,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保证司法公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此标准前,美国检察机关曾受到美国舆论界、司法界、法律界的批评,指责检察机关只看合规承诺,就给予从宽处罚,不重视合规整改效果,导致司法裁量权适用不当。这是一个值得我国吸取的教训。


2021年在嘉兴召开了《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标准》第一次起草工作会议。2022年中小企业协会发布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同年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包括了比较简略的合规整改有效性标准。2023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战略研究所负责中国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制定工作,近日已经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立项建议并得到采纳。


美国的214个指标太复杂,不便操作,我国的适用对象大多是中小企业,更应当简便一些。2022年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组织制订了一个团体标准即《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在这个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10个,三级指标按企业规模分两类,大中型企业60个,小微企业30个。这个团体标准已经获得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认可,各地可以试用。司法机关可以总结其试行的经验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制订新的标准或者对其加以修订和完善。


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范围比较窄,如何推动非涉案企业主动开展合规管理?


谢:合规改革试点以来,一直有检察机关探索将合规改革推向非涉案企业。这是检察官的理想,也是律师的弘愿。不过,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而且刑事司法的色彩很浓厚。检察官要保持克制、谦抑的理念,不宜直接推动非涉案企业去做合规,但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政主管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采取一些激励合规的措施,譬如,合规行政责任减免、合规贷款优惠等政策。


合规由制裁型向预防型、由被动型向主动型拓展,这是合规改革深化和发展的重要方面和必然趋势。如果所有的法人和组织都实行合规管理,依法治国就基本实现了。


工业化以后,影响我们的生活最大的是单位,不是个人。一个人拿着枪能打死打伤几个人?一个三鹿奶粉企业毒害了多少人?食品、药品等关系民生的行业,影响之大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还有上市公司,这是公众公司。一个上市公司犯罪,数以万计的股民受到损害。因此,在现代社会,单位犯罪对法律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都十分巨大,而我国的《刑法》《刑诉法》还是以适用于自然人为基调的,在刑法总则中对单位犯罪特别是企业这个主体重视不够,只有两条十分简略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对作为被告人的单位关注得更少,缺乏单位刑事诉讼程序。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后,将会极大地推动非涉案企业做合规。从企业管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角度来说,非涉案企业合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大势所趋。但是,非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主要靠企业自觉以及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来推动,不宜由司法机关直接推行。


问:在司法中,除了刑事司法外,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是否可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谢: 原则上说,从刑事诉讼向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扩展也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化发展的一个方面,而且在国外都已经做了多年了。但是在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拓展要与国家法治进程相适应,前提是合规的主体要由企业扩展到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所有的组织。


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范围可以向民事诉讼拓展。对检察机关来说,民事公益诉讼可能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主要是企业涉嫌违法,损害公益,应当通过加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在民商事审判中,如果发现纠纷的发生与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企业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有关,则可以向该企业提出实行合规的司法建议。


问:在刑事司法中,合规作为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否可以延伸到侦查、审判环节?


谢:自2020年最高检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来,一些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实际上已经参与其中了。在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具有主导作用,与侦查机关联合适用合规从宽政策,从侦查环节开始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常常被作为克服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过短难题的一个办法。但是,这方面主要靠各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自行协商办理,缺乏正式的程序和制度安排。


2023年5月以来,最高法倡导和推动全国审判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审判机关的介入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


首先,法院参与合规改革有独特的优势。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机关是最后说了算的,是管总的。法院介入之后,打通了刑事司法的最重要环节,使合规改革贯通刑事司法程序了。


其次,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是裁判机关,法院的参与不仅贯通了刑事司法,而且打通了三大诉讼之间的隔阂,便于把合规引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而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有监督职能,但是除了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外,检察机关发挥作用的空间都是有限的。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可达三个月,比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期限要长一些。当然,两三个月对于一个企业建设一个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仍然时间紧张,国外大多数要一到三年时间。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修改刑事诉讼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党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合规改革。苏州市吴中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就合规改革签署了《关于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这个《办法》就程序衔接、中止审理、合规有效性审查、诉源治理等做了一些制度性探索,不一定都适当,但是可以为司法解释和立法提供了一些经验。 


问:您说到合规制度的发展起源于医药、食品等政府强监管行业。那么政府是如何通过合规实现监管职能的呢?


谢:对市场秩序进行监管,特别是对一些关系民生的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的责任。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小政府、大社会的观念居于支配地位,政府的主要责任是维护交易公平,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在工业化后,日常生活广泛受到商品质量的影响,政府对一些危及公民生命健康的产品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管,有些监管要延伸到生产经营过程。这样就难免干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既降低企业生产效率,也增加政府管理成本。


合规是通过企业自治来防治违规行为的管理体系。它把合规风险防范与企业利益结合起来,因而具有内在的生命力。合规纳入现代企业管理后,政府只需要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审查,而不需要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管。虽然合规给企业增加了一定的管理成本,但是,它既确保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又实现了政府的监管目标;既提高了生产经营效率,又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因此我们可以说,合规是企业自主与行政监管博弈的结果,它既提升了企业自治,实现了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又改进了政府监管方式,实现了政府监管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问:国外政府是如何推动非涉案企业实行合规管理的?有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


谢:从国外情况来看,合规的推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面临的监管难题相关。在一定意义上说,合规自它产生以来一次又一次地成为政府解决监管难题的法宝,并在这个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


20世纪60-70年代,在反垄断大潮中,政府通过推行企业合规,从制度上巩固了反垄断的成果;1977年美国出台海外反腐败法(FCPA),极大地推动了反商业贿赂专项合规建设和推广。80年代,美国在金融证券、国防军工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掀起了打击违法犯罪的风暴,企业合规又得到广泛应用。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增加了第八章即《针对机构实体的量刑指南》,企业合规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


从历史上看,推动合规改革的主力是行政机关。在我国最早推行合规的也是政府,目前主要在中央企业等国有企业推行。不过,司法机关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倒是从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开始的。前者的出发点是理顺政企关系,加强企业管理,后者的出发点是保护民营经济。虽然行政机关主导的合规改革和司法机关主导的合规改革出发点不同,而且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最终的结果是一致的,即企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如果从发展空间来说,每年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数量比较小,司法机关主导的合规改革适用的企业范围是非常有限的,而非涉案企业的数量有四五千万家,因此行政机关主导的合规改革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阔的。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推进的。企业合规推广的路径必然有中国特色。譬如,在最高检把张家港市纳入第一批合规改革试点后,2021年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委、市政府“两办”就印发了《张家港市关于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2022年3月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张家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全市企业合规建设工作的决定》和《张家港市企业合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这是我国推广合规模式的雏形,即地方党委和政府是推广合规的主导者和推动者。


2023年4月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打造企业合规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深圳宝安区和南山区也是最高检的第一批合规改革试点单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由几家企业合规扩展到一个地区的企业合规,并努力建立合规示范区。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难能可贵!还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银行和协会等组织,譬如浙江的嘉兴、金华,福建的泉州等地,正在探索合规的行政激励和经济激励措施,如合规贷、合规通关等,对推动当地企业实行合规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这些探索将给行政机关主导的合规建设开辟新的天地。


03


终日乾乾,与时偕行——完善立法制度,树立合规管理理念,建设合规管理体系

问:合规现在还尚未有法律依据,您认为要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合规的推广?


谢:合规改革面临一系列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的问题。对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来说,合规是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但是,从法律上说,合规到底是企业的义务还是权利?在司法裁量中合规到底应当占多大的权重?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在企业与企业主之间的责任划分上具有多大的作用?单位犯罪在现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居于什么地位?合规是否单位犯罪的责任基础?单位是否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设置特殊程序?等等。这些既是立法问题,也是法学理论问题。实际上,合规是我国法律和法学理论实现现代化的一个契机。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将合规规范化的法律。但是它只打开了一个缺口,留下了许多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该法第177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其重要意义是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合规,而且把它设为国家出资公司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与什么责任关联?履行义务与否责任有何不同?对非国家出资的公司来说,合规是义务还是权利?


对于正在酝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来说,我们应当设置一个单位刑事诉讼程序,还是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扩大到单位或者包括单位的所有人?对于将来可能修改的刑法来说,如何贯彻“真合规从宽、假合规从严”的刑事政策?从宽的法律条文较多,从严的法律条文很少。只有教唆犯和累犯可以从重处罚,但这两条都不适用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可否建立累犯制度?合规从宽现在只是一个酌定情节,将来是否应当设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面对这些立法问题,一方面要允许改革试点,以便在实践中探索,为立法提供经验,提供不同的选择方案,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加强理论创新,从理论上为推动我国的立法发展开辟道路。


问:合规管理是企业稳健发展的保障,它涉及到企业运行的各个方面。为了确保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谢教授,您觉得企业该树立哪些合规管理的理念,去建设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谢:合规管理理念是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所秉持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它指导企业的决策、行为、经营模式。从国内外的经验和国际标准的要求来看,合规管理要树立如下理念:一是合规责任理念,即合规经营是企业及其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合规优先理念,即在企业价值观中合规是优先考虑的价值标准。三是持续改进理念,即合规是企业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改进的管理体系。四是领导垂范理念,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率先垂范,将合规纳入企业价值观并融入企业管理和全体人员的行为,确保合规管理措施的落实。


问:要确保企业合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行业准则,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您认为该怎样做呢?


谢:合规管理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合规建设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是针对性原则,即针对合规风险制订合规计划并实行合规管理。二是体系性原则,即建设并实行应对合规风险的合规管理体系(包含PDCA四个基本环节:计划、执行、检查、改进)。三是适应性原则,即合规管理体系应当与企业的合规风险、合规能力、发展现状、行业特点、业务范围和规模等相适应。四是有效性原则,即合规管理体系确实能够识别、监测和控制合规风险,并形成合规文化。


问:我们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合规建设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都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同时,您觉得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在哪些层面上推进自身的合规建设工作


谢:202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301)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GB/T 35770-2022)。这个标准既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合规建设经验的总结,也反映了中国专家的意见和智慧。这个标准规定了合规建设的七个要素:组织环境、领导作用、策划、支持、运行、绩效评价、改进。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个标准的要求,全面执行标准,保证每一家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既符合企业实际、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标准,可以得到普遍承认。




结语

方圆之地,合规之界。

合规是企业经营中覆盖全过程、贯通各环节的管理活动,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它不但能为企业防范合规风险、保障其可持续发展,而且能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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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智库】

(民企法治红色IP)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智库”是民盟湖南省委会法律委员会与湘潭大学法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从全国高等院校、法治研究机构、司法实务部门以及法律服务机构选聘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2023年9月,民盟湖南省委会、湖南省工商联与中国行为法学会在韶山联合举办,湘潭大学法学院协办“全国涉案企业 合规改革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培训交流会”。此次会议恰逢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湘潭大学法学学科40周年,发起成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智库”对体现毛主席家乡高校、参政党的法治担当,赓续社会主义法治的红色血脉,具有重大的纪念意义,故又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红色IP”简称“民企法治红色IP”。
【功能架构】

一、智库定位

法学人才培养培训、参政议政课题调研、理论创新、学术研讨。

二、核心功能

以讲课、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课题调研等方式,参与民营经济立法、政策起草,进行咨政建言。通过普法宣传、人才教育培训、纠纷解决服务等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目标使命】

为民营经济依法合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进一步发挥法治在民营经济治理中的引领和规范功能,释放和增强民营经济活力。


服务机构:秘书处(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主任:欧爱民,胡勇平
值班电话:1335731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