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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析产,就没有“9岁老赖”案
发稿时间:2020-12-31

作者:曾绍龙(瀛启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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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河南省郑州中院终审判决的一起“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案引起热议。女孩的外公王维治用““9岁老赖案”女孩外公”的认证账号,主动在网络上公开发声。

本人从法律分析的角度认为:这起案件看似一起债权债务纠纷,其实是一起继承权、物权纠纷。法院目前的终审判决存在不恰当之处,应当再审此案。理由如下:

一、房屋不是女孩一人所有

2012年,女孩父亲杀死女孩的母亲、外婆时,发生法定继承。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女孩母亲先死亡,其外婆后死亡。则当女孩母亲死亡时,案涉房屋的一半份额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第一顺位人是女孩外公、外婆,女孩父亲、女孩本人。因为女孩父亲是杀死其配偶的凶手,其依法丧失继承权。所以,女孩母亲的房屋份额由女孩本人、女孩外公、外婆,三人均分继承,也就是每人可以继承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

当女孩外婆被伤害致死时,再次发生法定继承。其六分之一的房屋份额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继承。本案中,女孩外公、女孩外婆的母亲分别继承十二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当女孩父亲死亡之后,再次发生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人是其父母、配偶、子女。女孩的爷爷、奶奶,根据新闻报道,已经书面放弃继承权利。女孩的母亲因先死亡,其继承权利由女孩代位继承。女孩是其父母的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因此,女孩父亲的房屋份额理应由女孩一人全部继承。

这样,在2012年女孩父亲死亡时,该房屋就有三个人享有所有权,且是典型的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具体来说,就是女孩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女孩外公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女孩外婆的母亲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女孩父亲所负的全部债务只能在房屋一半份额内受偿

当女孩父亲被执行死刑之后,发生法定继承时,在这里有个焦点争议问题:是先继承房屋产权再清偿债务?还是先清偿债务再继承房屋产权?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此可知,在目前法律规定之下,先继承财产再清偿债务,或者先清偿债务再继承财产,都是可以的。本案中郑州中院采纳的是先继承财产再清偿债务。

但是,从法理上分析,是倾向于先清偿债务再继承财产的。所以,本案在实践中惹出如此大的争议,与法院采纳的意见是有直接联系的,也是本人建议再审的一个关键因素。

首先,《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知,遗赠需要先清偿再接受赠予。因为遗赠需要先清偿再受赠,那么,遗产继承也可比照执行。

其次,根据即将实行的《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由此可知,《民法典》实行以后,此类情形,法律已经规定应该要先清偿债务,再继承剩余财产。所以,此案是一个能很好的反映《民法典 继承编》进步之处的案例。

回到本案之中,法院虽然没有把该房屋判给女孩一个人所有,但法院首先应该释明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房屋份额。其次,法院应该判定购房人只能在该房屋的一半份额以内依法享有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受偿对象仅为房屋的一半份额是根据女孩父亲生前的合法财产仅有该房屋的一半份额而确定的。

三、该房屋上的债务不能由女孩全额承担支付责任

(一)该房屋上的债务来自女孩父亲对外应承担的债务。

首先可以明确,该笔55万元的购房款返还之债肯定不是夫妻共同之债。其次,该笔购房款返还之债的请求权基础只能对应女孩父亲所有的一半份额。最后,女孩父亲除了应返还购房款,其对女孩外公也负有支付女孩母亲、女孩外婆丧葬费的法定义务,对女孩本人也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该些权利义务都应在女孩父亲享有的房屋份额内请求实现。这些债权的请求权理应依法予以保障,肯定可以削弱55万元返还之债对应的可偿还基础。

按照现有判决,女孩应该在出售该房屋后偿还购房人55万元。这显然是不对的。

该房屋在女孩父亲生前做交易时,作价是68万元。但女孩父亲的权益只有一半份额,也就是34万元,即使全部支付给购房人,也只需支付34万元,而不是55万元。

而且,如果丧葬费、女孩抚养费的请求权合并成立并被确定为15万元,那么,购房人能得到清偿的金额是:34*(55/(55+15))=26.71万元。

26.71万元与法院判决女孩应支付的55万元,差别巨大,理应再审。

(二)法院判决女孩承担全部债务必会产生孳息,这是不公平的。

按照法院现有判决,女孩因为没有及时履行该偿债义务,将产生法定孳息。这虽然符合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规范,但对于本案来说,其结果显然有失公平。作为一个未成人,何来收入支付债务?未能还债,又要承担法定孳息,等到她成年时,那她应该支付巨额的本息之和。这是法律应该带来的结果吗?我们能从内心信服、接受这样的判决吗?

通过上述的举例、说明,可以论证法院判决存有不合理之处,建议再审。

四、不能执行生效判决并非女孩的过错。

女孩现在只有9岁,没有偿还支付能力;为了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权利,法院又不宜拍卖该房屋。但这不是女孩本身的过错,是购房人自身的债权瑕疵导致的法律后果。根据新闻报道,购房人一直占有案涉房屋并出租牟利,该部分收入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可以抵扣女孩应支付的债务。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可以推定女孩已经在偿还债务。因此,法院依据女孩没有履行生效判决,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也是极其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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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如果没有争取到再审,那么,购房人作为债权人,只有和本案相关债务人开展谈判、协商,依据正确的法律关系,争取达成庭外和解,才是本案真正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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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