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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启观点 | 挂名个体户,实为多人合伙——个体户背后的合伙纠纷全解析及5步避坑指南
发稿时间:2025-11-12

笔者近年办理了数起“挂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多人合伙”的合伙合同案件,对类案判例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办案经验,形成本文,旨在浅析个体工商户视角下合伙经营的常见纠纷,给予个体工商户合伙人一些风险防范的启示。

“挂名个体户,实为多人合伙”指几个人合伙开店、办厂或做项目,因个体工商户注册注销简便,只让其中一个人去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看似省事的操作,存在诸多风险“雷区”:

未签订合伙合同或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有的认为“关系铁,不用签合同”,仅凭口头约定就启动合伙。经营后,因分红、亏损起争议,无书面协议无法证明合伙关系存在,或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责任划分不清,如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无法确定,导致铁哥们没法处。或者合伙前未明确约定事务执行规则,个别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一言堂”,容易出现“谁强势谁说了算”的局面。

收支混乱、账户混用造成糊涂账”。财务不透明,合伙人个人账户与合伙店铺收入账户混用,无正规财务账簿,利润分配、亏损计算全凭“口头说”,出现“说不清,理还乱”的情况。

散不了伙、算不清账”。退出、清算程序缺失,散伙时“一地鸡毛”,加上收支混乱财务账簿缺失,极易陷入“散不了伙、算不清账”的僵局。

赚钱时抢分红,赔钱时躲责任”,这是合伙纠纷的高发点。亏损发生后合伙人互相推诿,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合伙人责任划分不清,导致登记人独自承担全部债务。

随着《民法典》出台,合伙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伙合同”条款(即第967-978条)。笔者就从“挂名个体户,实为多人合伙”情境下合伙合同常见纠纷逐一解析。

一、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常见纠纷解析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下,多人合伙协议的效力性如认定?

只要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形式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合伙协议》应为有效。

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合伙登记的做法虽然不符合前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即不能将多人合伙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这种法律形式。但前述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该规定并不会影响合伙协议的效力。

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525号】

法院认为:虽然肖某于2011年10月18日办理了与大桥砂场实际组织形式不符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但该行为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各股东股份比例及出资状况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合伙投资经营大桥砂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二审据此认定大桥砂场名为肖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为肖某、吴某、康某、周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各股东股份比例及出资状况协议书》共同出资经营的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并无不当。

(二)无书面合伙合同情形下合伙关系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合伙关系主要从下述角度进行考量:

1、具备共同出资、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

2、有证据证明各方实际形成合伙合意。比如存在口头或其他形式合伙约定,或者合伙各方均认可合伙事务,或者各方已实际履行合伙事务等。

3、合伙人是否共同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作为考量因素。

案例:【(2022)陕0118民初6118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无书面合伙合同,但从其实际经营状况看系三人合伙经营窗帘店生意。因此对原、被告合伙关系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先合伙经营窗帘店,后原告加入并陆续给卢会文账户中汇入146732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三人合伙经营一年,所房屋租金三人共担。

(三)合伙人请求退还投资款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1、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民法典》第969条)。投资款如已转化为合伙财产,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随意要求返还。即在合同终止的前提下请求返还投资款(包括分割合伙财产)才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2、如合伙人之间就投资款的返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请求支持,首先起诉返还投资款的合伙人应当能够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次,区分不同情形分析:

如合伙各方已达成合法有效的退伙、撤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合伙人之间若能达成退伙、撤资协议,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伙人可依据协议要求拿回出资款。

如未能达成上述协议,合伙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投资款视为其同时意图终止合伙合同,法院可以在查明合伙合同约定、合伙资产负债以及清算情况等的基础上,经清偿债务以及相关费用后有剩余合伙财产的,按照《民法典》第978条规定予以分配、分割,判决退回相应投资款。

案例:【(2018)豫1081民初676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苏某主张与被告连某合伙开办凰庭皇家美容会所,并出资31万元,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出资31万元;且被告连某否认原告苏某出资31万元。……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31万元、清算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的合伙账目,并支付该期间原告10%的利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25)鄂01民终3254号】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赵某军及案外人潘某霞、田某林要求退伙并要求退还合伙资金。虽然各方并未签订书面退伙协议,但在案证据反映2022年3月4日,潘某霞通过微信向叶某文提出其三人“按照叶某说的分期一起退出”,叶某文回复“可以,具体起退时间等这次疫情结束,会所正常营业一月起”。2022年7月1日,韩某庆向赵某军发送表格一张。表格中记载有赵某军、潘某霞、田某林原始投资款、免餐卡本金、实际投资、按12期返还(每期)金额,扣减项目及金额及扣减后第一期应返还金额等内容。2022年7月7日,林某勇向赵某军转账29621元,并附言:“退投资款(第一期)”。法院认为,关于退伙一事,潘某霞向叶某文表示“赵某军、潘某霞及田某林考虑好同意分期一起退出”,叶某文回复“可以”,故赵某军、潘某霞及田某林三人退伙一事经叶某文明示同意

(四)合伙人请求分配利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1、合伙人请求分配合伙利润,合伙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比例分配,没有约定的另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照出资比例,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平均分配(《民法典》第972、973条)。

2、若合伙人就利润分配存在争议诉至法院,应区分是基于解除合伙合同的利润分配?还是不解除合伙合同情况下的利润分配?如是前者,则应增加解除合伙关系并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同时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

1)原告主张分配合伙利润的,应对合伙存在利润承担证明责任。原告主张分配合伙利润,应举证证明利润数额与利润分配方案。合伙协议约定该合伙人应当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但未实际参与的,不能因此免除其举证责任,对前述事项举证不能,仍要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2)被告主张没有利润或者合伙尚有债务没有清偿,不得清算分配财产的,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案例:【(2025)黑02民终376号】

一审法院认为,……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合伙。……关于合伙合同解除后,能否返还投资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依照上述规定,在合伙终止时,应当对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确定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再按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本案中,陈某业要求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及利润分配,但陈某业与于某纯、姜某明、孟某生在合伙时没有约定具体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现陈某业与于某纯、姜某明、孟某生对对方某主张的合伙出资以及经营收入、支出、盈利数额亦持异议,且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足以证实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在庭审中陈某业不同意用于某纯、姜某明、孟某生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其亦在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对经营账目进行核对时,未能予以详尽核对。故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或亏损无法进行清算,双方对此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合伙的法律特征是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在其他合伙财产、账目未经清算不能确定各自投资、支出、盈利亏损的情况下,不宜对合伙全部财产进行处理。故陈某业主张返还投资款,不予支持

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11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与郭某签订《合作协议书》,依法形成合伙关系。周某作为合伙人,起诉请求解除与郭某的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利润,但双方之前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且因其未实际参与管理合伙事务,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关资料,导致鉴定机构对本案合伙财产的盈亏无法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周某承担不利后果

(五)合伙合同如何解除?

1、合伙合同有约定解除权的,合伙人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2条)。

2、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合伙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

3、合伙人协商一致解除(《民法典》第562条)。

4、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随时有权解除(《民法典》第976条)。

5、合伙合同解除涉及清算:合伙合同解除的,合伙关系终止,合伙人应当进行清算,处理债务承担、费用结算、投资款返还、利润分配等相关事务。

案例:【(2022)湘0181民初375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诉请解除合伙合同,此主张的实质是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退伙的目的……本案已发生了案涉《合伙人合同》中约定的“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原告周某作为合伙人已无法实现合伙目的,故其要求解除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即退出合伙,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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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360图库)

(六)合伙人如何退伙?

1、合伙合同关于退伙未有特殊约定,且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随时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

2、合伙合同事先约定退伙限制、条件、手续, 合伙人依照合同已履行完毕退伙手续;

3、合伙人之间达成退伙协议;

4、合伙合同已终止。

5、若合伙合同约定合伙期限,或者对退伙作出限制,合伙人擅自退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因退伙造成的损失等。

6、退伙不影响对外债务承担:合伙人退伙后,无论合伙人内部之间对原合伙债务如何约定,这种约定指向的都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没有对外对抗债权人的效力,除非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不同约定,否则,合伙人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一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2022)辽11民终485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沐清泉客栈合伙经营协议书》、《退伙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原、被告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后对于合伙财产处理达成《退伙协议书》,原、被告应按此协议履行。……张某辩称退股协议第五条第六款已经明确标注该20万元由叶某偿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与法有据,一审予以采纳。

(七)个体工商户如何清算?

1、个人合伙清算是合伙关系终止后的必经程序,清算目的是厘清合伙债务、分割合伙财产、分配合伙利润。清算程序先后为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利润。

2、个人合伙终止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78条在清偿费用及债务之后依据第972条进行分配。“合伙合同终止”参照《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同时需要注意判断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但第978条“清算”不同于《公司法》中法定的清算程序,其本质上是一种会计审计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书面会计报表即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经过了清算。

3、清算方式:(1)合意清算。合伙人可以协商一致达成清算协议,或合意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清算。如果合伙人在合伙解除协议中约定了合伙债务、利润分配内容,可以视为已经经过合伙清算。(2)司法清算。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对合伙事项的盈亏清算进行认定。

4、实践中常出现即使诉至法院请求司法清算,也面临账目不全导致清算不能障碍,此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判对合伙财产进行查明并分割。

案例:【(2025)粤08民终845号】

一审法院认为,诉讼中当事人诉请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分配合伙财产的,先由当事人自行清算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当事人无法就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达成一致意见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仍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但应当提交清算资料的当事人拒绝提供,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拒绝提交清算资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其负有申请的义务。经释明苏某仍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苏某分配合伙盈余的诉讼请求。

(八)个体工商户债务的对外承担

1、外部债权人起诉该个体工商户时,能否追加其他实际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若个体工商户实际为多人合伙关系,实务主流观点认为可以追加其他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条前半段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两处的规定均属必要共同诉讼,应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或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若外部债权人知道合伙体的存在且欲以实际的合伙体为诉讼对象,此时,个体工商户仅是其注册登记的实体外观,而其性质属合伙经营,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第60条,将全部合伙人纳入共同诉讼。反映在实务中,表现为外部债权人可以追加全部合伙人为被告。若外部债权人以个体工商户为诉讼对象,则该诉由个体工商户承担,应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第59条,以字号为当事人,或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的经营者(如有)为共同诉讼人。外部债权人在起诉时,无须承担实际经营者的证明责任,如登记经营者主张有其他实际经营者的,应由登记经营者举证并申请追加被告。

2、其他实际合伙人能否仅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观点1:若其他合伙人实际参与经营,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实际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体经营,则承担连带责任,此无疑问。外部债权人可以请求实际合伙人履行债务。

案例:【(2023)赣10民终371号

法院认为:某服装专卖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许某。吴某与许某共同经营商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债权人)向许某主张的款项是因租赁商铺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合伙债务。

案例:【(2020)渝0229民初1394号

法院认为:本案债务应先由某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支付责任。同时,某个体工商户原系多名合伙人合伙经营,涉案装修工程款虽产生于某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之前,但系各合伙人为某个体工商户成立并进行经营而产生,故应认定为合伙债务,各合伙人理应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

观点2: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不参与实际经营(隐名合伙),按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部分观点认为我国可参照域外立法“隐名合伙”的概念处理该问题。所谓隐名合伙,即隐名合伙人仅出资和承担亏损,不参与实际经营,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00条将隐名合伙定义为“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并分享其营业所产生的利益,及分担其所产生损失的合同。”第703条规定:隐名合伙人,仅在其出资的限度内,承担分担损失的责任。

观点3:即使其他合伙人仅出资、不参与管理,也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该观点认为,未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对合伙体的债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19)粤20民终5673号】

法院认为:虽然邓某认为自己仅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属于隐名合伙,但邓某与伍某之间的协议仅属二人内部约定,对外不产生约束力,且两合伙人在对外交易过程中相对人对此并不知情,故邓明辉以此为由主张仅需承担部分责任,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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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360图库)

二、5步避坑指南,让合伙生意明明白白

1.必签!《合伙协议》里这7条必须“写死”

核心条款

实操细节

合伙人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注意“隐名合伙”)

出资方式

现金/设备/技术出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

例:“张三以现金出资10万(2023年1月1日前到账,逾期按日支付0.05%违约金),李四以3台缝纫机出资(估值2万,折旧3年)”。

事务执行(谁说了算)

日常经营(买菜、招人)由谁负责?重大决策(关店、投钱)需全体签字。

例:“单笔支出超5000元,需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

利润分配(怎么分红)

分配比例+周期。

例:“每月利润的60%按出资比例分,40%留作周转,每月10日前结算”。

退出机制(退伙条件)

提前退伙的条件、份额如何处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还是第三方)、提前退伙违约责任。

例:“提前1年退伙,赔偿剩余投资的20%”。

散伙清算

解散条件(如经营到期、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债务承担顺序。

例:约定“谁来清算、账本怎么查”,避免“散伙后算不清账”。

债务分担

对外连带承担,内部按出资比例追偿。

例:“若登记人对外还债,可按出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钱账透明:4招杜绝“糊涂账”

专用账户:所有收入(客户转账)、支出(房租、进货)必须走“合伙银行卡”,严禁和个人钱混在一起!

定期对账:每月5号前,财务(或轮流记账)发《收支明细表》,附发票、进货单照片,所有人在群里确认签字。

财务分工:1人管钱(出纳)、1人管账(会计),避免“一人独揽财务”。

留好证据:哪怕是小额支出,也要保留收据,避免“口头说花了多少就是多少”。
  3、入伙/退伙/转让,必须“白纸黑字”

新合伙人入伙: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签《入伙协议》,明确他的出资和分红比例。

退伙/转让:提前30天通知,签《退伙协议》并清算,避免“人走了账没清”,同时份额优先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别让“外人”进来搅局)。

4、经营留痕:这些证据能救命!

聊天记录:微信群里关于“分红、决策”的聊天,别删!

转账凭证:所有出资、分红转账,备注“合伙投资”“XX月分红”。

签字文件:每月财务报表、重大决策(如关店)让所有人签字,拍照存档。

5、万一闹掰了?3步合法维权

立刻固定证据:收集合伙协议、转账记录、账本、聊天记录(别等对方删了!)。

先协商清算:一起找会计查账,算清利润和债务,按协议分财产。

及时起诉:协商不成,3年内起诉(超过3年可能败诉!),起诉时带上所有证据,证明“你出了钱、对方违约”。

最后提醒:合伙的核心是“规则”,不是“感情”。

“先小人后君子”才是长久之道!一份完善的合伙协议、一套透明的管理制度,比“关系铁”更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