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刑辩湘军”之9+N所刑事业务联训第六期在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活动以“诈骗犯罪辩护深度研讨”为核心主题,汇聚省内外近百位刑辩律师同仁,围绕诈骗罪理论争议、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交易行为刑事化界限、诈骗无罪辩护策略等前沿实务问题展开深度交流,共同探寻诈骗犯罪辩护的专业化发展路径。
本次联训由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承办。
活动特邀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永红教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少波律师,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亮律师,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罗秋林律师担任主讲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唐婷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杰律师、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旭兰律师、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周彦律师、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刑专委副主任彭文华律师、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袁亚云律师参与座谈。
开篇:凝聚刑辩力量,共启专业研讨
本次联训由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主任李青云律师担纲主持。李青云律师首先带领与会人员回顾“刑辩湘军”9+N所刑事业务联训的发展脉络,深入介绍了联训的组织架构与品牌建设的丰硕成果。他指出,诈骗犯罪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发、疑难领域,相关辩护工作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是刑辩人必须深耕细作的核心赛道。期待本次研讨能碰撞出更多思想火花,为整场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随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谭元满律师登台发表欢迎辞。谭元满主任不仅向全体参会嘉宾全面介绍了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的刑事业务团队,深入阐释了本期活动的主题内涵与核心亮点,更向各位同仁致以最诚挚的欢迎,为整场活动开启了精彩纷呈的篇章。
上午场:理论与实务碰撞,厘清诈骗犯罪认定逻辑
主题一:《诈骗罪的核心问题解析》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永红教授,以“诈骗罪的主要问题”为题,从学术视角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围绕三角诈骗、维持认识错误型诈骗、诈骗行为的实质要求、盗欺结合型案件的定性、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及非法占有目的六大核心问题,对诈骗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难点进行了深度解析。
关于三角诈骗,张教授指出其与二人间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与被骗人不具有同一性,实践中出现的捡拾信用卡后猜配密码取款、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等案件都可以考虑运用三角诈骗的理论加以解决。
关于维持认识错误型诈骗,张教授指出其与陷入认识错误型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最初的认识错误并非由行为人的欺诈所致,但是行为人有义务消除被害人的认识错误而不消除,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持续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仍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诈骗行为的实质要求,张教授强调,欺诈是认识错误之因,认识错误是处分行为之因,故而欺诈是处分行为之因,欺诈应该对处分行为起到决定作用或者产生重大影响,否则仅属于生活意义上的欺诈,并非诈骗罪所要求的诈骗行为。
关于盗欺结合型案件的定性,张教授明确指出,处分行为划定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处分行为以处分意思为前提,处分意思以对被处分财物的认识为前提,没有认识、没有处分意思、没有处分行为的,均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关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张教授特别指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条文中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刑事立法对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采取特殊法条优先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诈骗罪与其他特殊的诈骗类犯罪竞合时,只能适用特殊法条,不能以罪刑均衡的需要为由适用法定刑更重的普通法条(诈骗罪)。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要素,张教授在传统“二要素说”(排除意思及利用意思)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第三个要素,即“对占有非法性的认识”,张教授认为,即使具有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但没有认识到占有的非法性或者有合理根据认为占有具有合法性,也不应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
张教授的讲述,既有学术深度,又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拓展了大家对诈骗罪理论的认识,也为今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主题二:《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
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少波律师聚焦“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从合同范围、非法占有目的、牵连犯处理、犯罪数额认定、既遂与未遂并存处罚五大方面,系统拆解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逻辑。
胡律师指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形式,体现市场交易特征的口头或默示协议均可入罪;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明知无履行能力却通过虚构主体、伪造单据等手段骗取财物并挪作他用,即符合犯罪构成。在数额认定上,胡律师主张“直接损失说”,明确应扣除案发前归还的款项及支付给对方的定金、押金,但不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犯罪成本,并通过案例解析了既遂与未遂并存等复杂情节的处理方法,为合同诈骗罪精准辩护提供了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上午与谈环节:实务经验碰撞,深化主题认知
唐婷、曾杰、魏旭兰律师围绕上午两位主讲嘉宾的分享,以“诈骗罪司法认定标准”为核心展开与谈。
唐婷律师首先分享了与张永红教授的渊源,提及张教授赠送的《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一书,这本书是她精研刑辩、深耕“出罪辩护”的初心。随后,她分享了通过程序辩护与证据辩护将某诈骗、开设赌场、掩隐罪案件在二审阶段成功去掉诈骗罪,将刑期从十年十个月减至六年的实战经验,强调程序辩护是手段,证据辩护是核心。她还结合自己办理的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总结了几条实用的高频实务问题分享给在场同行。
曾杰律师结合一起刑民交叉疑难案件,分享了自己介入后通过提交法律意见、申请复议复核,推动案件进展的过程,并提及管辖权辩护在实务中的重要性。
魏旭兰律师建议青年刑辩律师明确专业定位,聚焦高发罪名(如诈骗罪)深耕,同时强调实务积累的重要性,建议青年律师通过加入专业团队、参与法援案件积累经验,还要注重自我宣传,做到“被看见、被需要、被推荐”。
下午场:破局与出罪,探索诈骗辩护新路径
主题三:《交易行为刑事化的界限与诈骗罪辩护破局》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亮律师以“交易行为刑事化的界限与诈骗罪的辩护破局”为题,探讨了当前司法实践中交易行为过度刑事化的问题。
陈律师分析了将正常市场交易、投资经营行为不当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典型情形,提出辩护破局的核心思路:回归市场逻辑,强调交易行为的商业合理性,区分投资风险与诈骗故意;重构证据体系,从交易背景、双方合意、资金用途等方面收集证明行为人无诈骗故意的证据;运用比例原则,主张对市场行为的刑事干预应保持谦抑,避免过度打击正常经营活动。结合涉虚拟货币、供应链金融等领域案例,陈律师拆解了具体辩护策略与庭审技巧。
主题四:《诈骗无罪辩护出罪路径》
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秋林律师,结合自身办理无罪案例的实战经验,围绕“诈骗无罪辩护出罪路径”展开深度分享。
他从诈骗案件现状与核心挑战切入,系统梳理诈骗罪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阐明程序辩护的理论基础,特别指出诈骗类案件程序辩护的特殊性与证据特征、程序违法风险;并分别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关键阶段,详解程序辩护策略与不起诉辩护路径,分享先客观后主观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从犯罪构成要件实质维度深度解析出罪路径,最终以典型案例与实务指引提炼程序辩护经验,为在场同仁提供了极具实操性的诈骗案件无罪辩护方法论。
下午与谈环节:聚焦实战,共研无罪辩护技巧
下午的与谈环节,周彦、彭文华、袁亚云律师围绕诈骗罪专题研讨展开深度交流,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分享独到见解,理论与实务并重,为诈骗罪辩护提供了多维视角。
周彦律师通过诈骗、强奸及危险驾驶等亲办案例,强调了程序辩护与主观明知在诈骗案件辩护中的重要性,为同仁提供了跨罪名的辩护思路借鉴。
彭文华律师分享了一起涉及千万余元流水的投资型诈骗出罪案例,她指出民事投资与刑事诈骗有本质区别,律师应具备“讲故事”的能力,通过构建替代性叙事和完整证据链,帮助司法机关还原案件真相,助力当事人实现出罪。
袁亚云律师则从法理角度对“民刑交叉”问题提出独到见解,通过辨析“欺、诈、骗”的字义,反对将刑事诈骗简单视为民事欺诈的特殊情形,主张两者应泾渭分明,同时介绍了锐杰律所匡一刑辩团队的研讨模式,强调专业系统学习对年轻律师开展刑事辩护的重要性。
尾声:刑辩聚力笃行致远
本次联训现场氛围热烈浓厚,交流互动频繁,参会律师们全情投入、反响热烈。大家纷纷表示,此次联训内容详实、干货满满,既有张永红教授从学术层面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深度拆解,又有湘鄂两地一线刑辩大咖的实战经验分享。这种理论与实务的深度碰撞,不仅为诈骗犯罪辩护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与方法论,更让在场同仁在思维的激荡中厘清了辩护路径,实现了专业素养的显著提升。
此次“刑辩湘军” 9+N 所刑事业务联训,成功搭建了省内外刑辩律师深度交流、务实协作的专业平台。未来,各兄弟律所将继续携手并肩,凝聚 “刑辩湘军” 的磅礴合力,持续打造高品质的专业交流阵地,为推动湖南刑辩事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为法治湖南建设贡献更为坚实的法治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