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
0731-85050389

新闻中心INFORMATION

首页 > 新闻中心 > 学术中心
瀛启观点|从《鬼吹灯》案看同人小说的著作权应如何保护
发稿时间:2020-12-03

上半年最热门的“肖战粉丝”事件中,粉丝因某作者使用其偶像肖战姓名创作同人小说而举报非营利且开源的同人小说数据库网站Archive of our own(简称AO3),引起同人小说创作行业的强烈不满,并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可见同人小说的创作已经有了很大的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同人作品的日渐繁荣发展,同人小说也开始有着广泛的参与与热爱群体,由此也不断产生出新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大量的此类案件最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加以解决。本案作为同人小说第一案,对于探索同人小说与原作品的之间的著作权保护边界有着深渊的意义,同人小说属于学理上的演绎作品,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可知,应当完善我国当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赋予同人小说相关的著作权,允许同人小说的发展,这也符合著作权法鼓励文化创作的立法目的。





经典案例 

玄霆公司诉《鬼吹灯》作者张牧野侵犯著作权






1
案情简介


2007年,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被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将《鬼吹灯》原著二部八卷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起点中文所属的原告玄霆公司。随后,经过玄霆公司的版权运营,《鬼吹灯》系列小说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然而,原告玄霆公司却发现被告张牧野又使用《鬼吹灯》系列作品中的同人元素创作了《摸金校尉》,由被告先锋出版公司授权被告群言出版社出版发行。



原告玄霆公司认为,《摸金校尉》大量使用《鬼吹灯》中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方法、禁忌等独创性表达要素,侵犯了其通过改编、续写或其他形式对原著进行演绎的权利。玄霆公司还表示,若人物形象及盗墓规矩、禁忌等要素未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要求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被告张牧野确认《摸金校尉》一书中的主角还是《鬼吹灯》系列小说中的3位主人公。被控侵权图书也沿用了《鬼吹灯》系列小说中设定的盗墓规矩及禁忌手法等,但被告张牧野认为,小说的故事情节、故事内容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完全不同,时间线也没有延续《鬼吹灯》系列小说,而是一部全新创作的新作品。原告主张的人物形象、盗墓的规矩和禁忌等并非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张牧野认为,即便《摸金校尉》是《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续写作品,根据约定,原告仅仅限制了其在新作品中使用“鬼吹灯”三个字作为作品名称或主要章节标题,并没有限制创作类似题材的作品。



法院从人物形象等相关要素的保护及合同约定两个方面对此展开分析。法院认为,首先,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其次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被告张牧野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张牧野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玄霆公司的诉讼请求。[1](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号

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就在于原告主张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的规矩和禁忌手法能否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作者使用相同角色人物形象元素再创作是否侵犯著作权?由该问题所引发出问题就是当前同人小说创作是否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以及同人小说创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3
案件评析

1.何为同人作品?

是指同好者利用文学、动漫、电影等已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人物关系、情节、场景设定等相关元素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小说。



2.同人小说借用的原作品中的相同人物元素不具有可著作权性

本案中被告作者使用相同的人物元素创作的同人小说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被借用元素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故同人小说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冲突之根源在于同人创作者所借用的创作元素是否具有可著作权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根据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即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法保护。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往往只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从而难以构成表达本身。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系等要素,因其过于简单,往往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同人小说就是在创作的过程中仅仅使用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元素,创作出的与原作品所要表达的内容完全不同新作品。所以笔者认为同人小说借用的原作品中的相同人物元素不具有可著作权性。就像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一样,“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禁忌等要素,但被控侵权图书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被控侵权图书将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这个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笔者对此表示赞同。故在本案中,被告张牧野的《摸金校尉》属于创作的同人小说,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同人小说创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

根据上面所述,同人小说借用的原作品中的相同人物元素不具有可著作权性,那么同人小说作者利用原作品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等元素利用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形成的新作品,其具有独创性,是创作者的新的智力创作成果,而不是对原作品的抄袭,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激励创作,即通过对权利人专有权利的明确保护,即以排除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鼓励人们在文化创作上进行创新,从而推进文化的繁荣。以前段时间最热门的“肖战粉丝”事件为例,粉丝因某作者使用其偶像肖战姓名创作同人小说而举报非营利且开源的同人小说数据库网站Archive of our own(简称AO3),引起同人小说创作行业的强烈不满,并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可见同人小说的创作已经有了很大的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应当根据时代的发展,给予同人小说著作权法上的保护,给予同人小说作者自由创作的空间,才能激励更多的像被告张牧野《摸金校尉》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从而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激励创作、繁荣社会多元文化的立法目的。


作者:郝剑男


主编:申   勇  

编辑:杨   婕